近日,国务院印发通知,正式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新的投资目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缩小了政府核准范围。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答:现行目录颁布以来,经济环境、市场条件、投资主体等已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修订目录,大力缩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调动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扩内需、调结构,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管理行为。
答:此次修订目录,把握了4个方面的主要原则。一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于市场之间的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能力、能够最终靠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管理改为备案;二是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职责,以纵向放权为主。对于现阶段仍需由政府核准,但能够最终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进行引导调控的项目,尽量下放地方政府核准并明确责任;三是合理界定部门间的分工,加强横向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发展改革委核准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需要由中央管理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发展改革委在核准项目时,要主动征求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四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充分的发挥法律和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的综合作用,加强政策工具间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
答:此次修订共取消、下放和转移49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9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0项、转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10项。上述49项中,25项已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公布。经初步测算,目录修订后,需报中央管理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减少约60%。
此次修订在一些领域改进了管理方式。例如:在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领域,由一律实行核准制改为区别不一样的情况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对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保留了对限制类项目、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的核准,其他项目按照对内资项目的统一规定分别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对境外投资项目,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和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外,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取消了对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的核准,下放了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邮政项目和部分铁路、公路、桥梁、隧道、集装箱专用码头、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等项目的核准权限,更强调和突出发展建设规划等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在原材料、设备制造、加工业领域,取消了冷轧、机车车辆制造、纸浆等10类项目的核准,下放了钾矿肥、磷矿肥、变性燃料乙醇等项目的核准权限。
此次修订暂时保留了目前尚不具备取消和下放条件的项目,今后要抓紧工作、创造条件,在下次修订目录时作出调整。例如:在产能严重超过标准领域,对钢铁等产能严重超过标准行业项目的核准权限暂未调整。在能源领域,中央管理层面暂时保留了对部分火电、热电、煤炭开发项目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