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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火狐直播ios版下载    发布时间:2024-07-19 21:16:21

  有必要及时修订我省原许可办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我局对原《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其审查细则组织修订,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是贯彻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必然要求。2021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9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23年6月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4年4月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对食品经营许可做了较大调整,包括强调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等。为此,有必要及时修订我省原许可办法,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顺应食品经营行业发展的迫切需求。近年来,食品经营行业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食品经营模式推陈出新层出不穷。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食品经营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有必要对我省原许可办法及时进行修订,以进一步顺应食品经营行业发展实际需要。

  三是适应基层食品经营安全监管需求。我省现行许可办法实施以来,规范了食品经营许可程序,提升了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与此同时,在日常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超范围销售“拍黄瓜”“凉拌黄瓜”等凉拌菜处罚难等问题,有必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有效解决基层日常许可工作面临的困惑和瓶颈。

  (一)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有关要求,《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五条及第六章作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专门条款和章节,明确备案范围、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编号、备案信息公开以及备案变更注销失效等要求等内容。

  (二)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第七章作为食品经营者报告专门章节,将从事网络经营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租赁等)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第四十七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报告情况。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七种情形发生明显的变化,应当报告。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分别规定了食品展销会举办者、跨省从事经营管理和跨省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报告。

  (三)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第二条明确对合乎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领新增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时,可给予免现场核查的告知承诺服务。第十二条明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第十九条明确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三条明确申请变更、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可以免除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第二十二条明确许可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要延长期限的,经许可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延续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将许可法定时限从原定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至至多15个工作日。对适用告知承诺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领新增直营门店许可时,许可部门可以在受理同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明确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第二条、第四条明确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利用互联网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六)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第十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要求。

  (七)调整细化食品经营项目。为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第十条进一步科学精准调整细化食品经营项目。一是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在食品经营项目中单独设立食品经营管理类,并明确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二是在总局调整细化食品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考虑到生切面、水饺皮等米面制品、生制鱼丸、蛋饺、水饺、各种馅料等经营者真实的情况,增加非即食食品经营项目,方便基层实际操作。三是明确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四是在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仅简单制售分类。明确食品经营者仅简单制售的,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审查要求。

  (八)新增部分业态审查细则。聚焦基层监管堵点痛点难点问题,附件3 对新增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新增简单制售的许可审查特别要求。新增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对食品经营管理与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者,新增食品经营管理与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许可项目审查要求。

  (九)督促食品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第十一条明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有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性能条件,依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和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依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第十五条承包经营企业应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承包经营企业应依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理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做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许可。第十四条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开办食堂的,应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三十条明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以及承包经营企业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第四十八条明确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变更经营形式,自营改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企业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报告。附件1明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自营或承包,承包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还应列出承包企业名。